文/  陳佳翎

舉凡各種開發行為,都有可能意外發現遺址喔!依《文化資產保存法》(下簡稱《文資法》)第37條規定,主管機關普查或接受個人、團體提報具遺址價值者之內容及範圍。發現疑似遺址時,趕緊通報地方文化局/處,不要拿起電話打110或119,波麗士大人沒有管理權責啦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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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局收到民眾通報後,會依照法定審查程序進行:一、現場勘查或訪查。二、作成是否列冊追蹤之決定。若是工程進行中發現,經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、學術或專業機構進行會勘或專案研究評估後,得採取下列措施:一、停止工程進行。二、變更施工方式或工程配置。三、進行搶救發掘。四、施工監看。五、其他必要措施。

安和路遺址位於朝馬路與安和西路交叉口, 103年初有建設公司申請興建建築時,文化局即按照文資法規定,要求必須先經過 試掘,評估地下是否有史前遺物;之後經考古團隊試掘三個探坑後,發現一具史前人類人骨及文化層,立即要求建設公司必須進一步搶救挖掘。

表面上現有文資法與環評法約束了大型開發工程,工程單位一旦發現遺址必須停工,並且依照程序通報,以便搶救文物,但小型工程卻形成漏洞,例如在私人土地蓋房子、挖池塘,深怕被限制施工或利用上的不便,往往隱匿不報。換個角度想,保護遺址固然很重要,但人民的財產及生存權也應受到保護,兩者之間形成衝突時,該怎麼做才是最適當的?值得大家一起好好深思。

在這個案子裡,建商要蒙受停工的損失,而劃定成指定遺址後,開發也受到限制,建商一定臉都綠了吧!那可是位於台中七期重劃豪宅區裡的精華土地耶!不過媒體報導中提到,市府考慮用跟建商「易地」的方式,將遺址區保存下來,並爭取興建教育展示性的場館,且讓我們繼續看下去…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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豪宅區挖到史前人骨 這下房子蓋不成了/ 2015年03月25日蘋果日報

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0325/580515/

 

大菩薩小叮嚀:

1.媒體報導中提到”市長將爭取指定為國定遺址”,到底跟現在作為「台中市列冊遺址」有何差異?

根據《文資法》,文化資產法定身分有:疑似遺址、列冊遺址及指定遺址三種。遺址的指定可以由地方政府指定為縣/市定遺址或中央指定為國定遺址,主管單位在地方是地方文化局,在中央則為文化部。

 

2.大菩薩注意到媒體報導中提到「國定史蹟遺址」一詞,但文化資產沒有這個類別喔!《文資法》中目前將文化資產分為七類:

(1)   古蹟、歷史建築、聚落

(2)   遺址

(3)   文化景觀

(4)   傳統藝術

(5)   民俗及有關文物

(6)   古物

(7)   自然地景

 

 瞭解更多>>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

3.媒體多稱該遺址為「安和遺址」,但目前台中市政府列冊的正確名稱為「安和路遺址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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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南無 考古大菩薩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